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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坐褥的食物标签含有子虚实质北海ob体育誉巨贾业有限公司受处分

发布时间 : 2023-12-20 22:37:14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9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北海誉富贸易有ob体育限公司委托北海强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盐磨八爪鱼”外包装执行标准为SC/T3107-2010,SC/T3107-2010为鲜、冻乌贼执行标准,与商品“盐磨八爪鱼”配料表八爪鱼不符,北海誉富贸易有限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12元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2023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信息,依法对位于北海市海城区北京路49号桂城花园B座605号的北海誉富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产品“盐磨八爪鱼”,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送达《询问通知书》(桂北市监调查通海〔2023〕27057号)。为进一步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ob体育,我局于2023年8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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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2月11日委托北海强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盐磨八爪鱼”,共生产306袋,每袋成本ob体育*元,该批次“盐磨八爪鱼”外包装执行标准为SC/T3107-2010,SC/T3107-2010为鲜、冻乌贼执行标准,与商品“盐磨八爪鱼”配料表八爪鱼不符,直至案发,该批次“盐磨八爪鱼”已全部售完,每袋售价32元。本案货值金额共计9792元,违法所得共计612元。

  4.北海强宇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表》《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及《询问笔录》(询问冯辉纯)各1份;

  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调查终结,并于2023年12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海〔2023〕402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委托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行为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八十、《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从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2.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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